东方钽业: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部分股权司法解

(000962)11月3日公告, 东方钽业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有限公司转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宁高执裁字第7-6号。由于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00万股及相应150万股进行了冻结和续行冻结。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变更为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经过协商,达成和解,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解除了控股股东所持有的东方钽业流通股600万股及配股150万股的冻结,解冻日期均为2014年10月21日。
控股股东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其中,解冻的股份7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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