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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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最近正式公布实施。

    本报讯 (记者胡建)修改后的《四川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最近正式公布实施。

    原来的《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于1998年12月公布实施,16年来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今形势。此次公布实施的新版《条例》做了多处修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修改为“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生产、加工食盐,应取得卫生许可”修改为“省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删去“办理铁路运输食盐手续,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修改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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